金言|鋼鐵等去產能和產量做法有待商榷
![]() 多年來,供給側改革是裝備制造業的主要改革政策,改革的目的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后來開展的綠色制造、藍天保衛戰和工業4.0等一系列推動裝備制造業發展和進步的工作,大大地推動了裝備制造業的發展。 這期間,出于打擊“地條鋼”,消除低檔鋼鐵產能,保證鋼鐵,乃至建筑安全的需要,以及抑制惡性鋼鐵價格競爭和推動鋼鐵產業健康發展的目的,開展了對鋼鐵行業污染嚴重,低質量鋼生產能力和企業亂象的治理,但發展到后來,政策變成了鋼鐵去產能,同時將與鋼鐵生產沒有關系的裝備制造業中的基礎產業-鑄造行業也進行產能控制,因鑄造和鍛壓的關聯性,一些地方把鍛壓也參照鑄造執行控制產能。 如果我們冷靜下來,仔細研究這個政策,做法完全有違國家十八大以來的經濟工作方針和總路線。 首先,“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當前市場經濟工作的總方針,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決定性”作用,產能和產量應由市場來決定是體現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區別的最為重要的特征。而不能由政府列舉“名單”,強制規定誰能做、誰不能做。 其次,在對裝備制造業的管理中,應該堅決執行一直以來的“放管服”,也就是必須把“放”基于首位,這個“放”在裝備制造業中就應該包含“產能和產量的放”,通過市場來調節產能和產量,而不是依據政府或其他機構的判斷進行計劃。在裝備制造業中,為了引導企業向環保、安全和高質量發展,可以制訂負面清單,但不能為了“管”而制訂“準入”或“白名單”,這有違市場經濟需要一定的自由度要求。 第三,由于“良好和足夠”的信息,以及對其進行判斷標準不確定性很大,這種做法不但不利于讓限制低水平產能變得紙上談兵,也讓希望投資新的先進、高質量“產能和產量”困難重重,不恰當地比,變相地在使用扶持“劉阿斗”的做法在保護既得利益者。這也大大地束縛著企業的更新改造和資金流入,阻礙企業和行業的創新發展。 第四,這個限制產能的過程中,已經非常不利于產業的高質量發展,因為產能已經成為了一種資源,不但會讓一些低質量產能企業抱住低檔產能不放,可能還會出現“產能出售和出租”,為愿意投資高質量者增加負擔。 第五,提出“限制”的初心應該是節約自然資源,避免價格惡性競爭,就鋼鐵而言主要是“地條鋼”的質量堪憂,打擊“地條鋼”非法生產,而走到今天的執行過程已經與原來的初心相悖。成為了限制改造更新,優化競爭,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障礙。 第六,目前,我國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不平衡不充分”的一個重要含義是物質財富創造不足,獲得不容易。需要繼續解放勞動力,充分發揮人民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一些影響裝備制造業基礎的產業的產能、產量完全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我們需要做的不是限制產能和產量,而是如何引導高質量產能和產量的增加,經不能念歪了。 第七,多數情況下,被限制的行業大都是基礎的基礎行業,需要激烈競爭和不斷投資的行業,是非常短缺“勞動大軍”和“不受歡迎”的行業,需要解決人力和高水平高投資的問題,而不應是限制,這樣還有多少投資進入這些產業,還有多少人覺得有奔頭。 第八,如果出發點是基于提升國有大企業效益、賦予一些機構和組織權利的角度看,我們的思考方式更需要重新思考和校正。 “不許”是最省事兒和最簡單的管理控制手段,“引導并輔導使其提升”是最為艱難的工作,計劃經濟中得到的經驗告訴我們,我們決不能用簡單的辦法做重要的復雜市場能完成的事兒。 目前,基于完善產業鏈、發展工藝鏈,綠色低耗和低排放和高質量發展的初心,對裝備制造業產能調整,打擊低質量產能,推動高質量產能的提升,我們需要充分利用國家研究機構、協會、學會和國內外專家力量,采用技術標準(規則)、環境保護標準(制度)、安全生產標準(制度)、產品質量標準(制度)、競業限制制度、反壟斷(惡意價格競爭)制度、企業和個人信用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等市場公平準則予以規范和調整,不能用“準入”和“去產能”等手段來推進,這是市場經濟決定的調節產能和產量的必由之路。 |